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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委大院房屋治安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14-08-07 10:21:00来源:

市委大院、秀江小区各住户:

我们在市委大院“三网”建设清查登记房屋,居住人信息时,发现市委大院、秀江小区房屋转让、出租的越来越多;大院的居住人越来越社会化,多样化;一部分房屋受让人和房屋承租人还没有进行“三网”信息登记,情况不清、信息不明,给治安管理带来了隐患;一部分房屋出租人,没有履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应向芦洲派出所报告房屋承租人的基本信息等。为确保市委大院、秀江小区的治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市委大院、秀江小区房屋治安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委大院、秀江小区所有业主与房屋承租人都必须主动到市委大院管理科(联系电话:3222389)进行“三网”信息登记。

二、市委大院、秀江小区业主出租房屋必须切实履行以下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属流动人口的,应带领其到芦洲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到芦洲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芦洲派出所;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芦洲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告知承租人、市委大院各项管理制度,并要求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协议一周内到市委大院管理科进行“三网”信息登记。

三、市委大院,秀江小区业主转让房屋必须切实履行以下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转让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受让人;

(二)对受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到芦洲派出所备案;

(三)发现受让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芦洲派出所报告,并停止转让行为;

(四)告知受让人市委大院各项管理制度,并要求受让人在签订房屋出售合同一周内到市委大院管理科进行“三网”信息登记。

四、严禁利用住房进行任何商业性、生产性教学等活动或开设经营性娱乐场所。

五、严禁群租住房。

六、不准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

七、市委大院收费中心凭房屋受让人或承租人由市委大院管理科出具的“三网”信息登记告知单,办理住房水、电手续。

八、市委大院房屋治安管理由芦洲派出所负责,市委大院管理科协助。必须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市直机关干部、职工,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罚外,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其所在单位报告,并报市政法委综治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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