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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18-06-04 09:38:00来源:

                   宜春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为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建立健全我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根据《江西省公安机关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赣公字〔201596号)和《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宜发〔20151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的义务,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所知晓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情况。对于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有功的,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主动向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提供、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线索,或者直接扭送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军队、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国安、海关等禁毒职能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审查、追诉、监管的人员。

第三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

(三)举报的情况对破案有重大价值,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第四条  举报奖励经费实行分别列支,分级管理,分级支付原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分别由受理、立案的市、县禁毒委员会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采取物质奖励方式,举报奖励经费从侦破案件的本级公安机关禁毒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通过电话、来信、当面、短信、微信、互联网邮箱等途径向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举报。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第七条  对举报非法制造毒品、生产制毒物品犯罪有功人员,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举报正在生产的制造毒品、生产制毒物品窝点,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下,或制毒物品1000千克以下,给予5千元奖励;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或制毒物品1000千克以上5000千克以下,给予1万元奖励;缴获毒品50千克以上,或制毒物品5000千克以上,给予2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举报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有功人员,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侦破案件并缴获毒品,按照缴获毒品数量进行奖励:

(一)个案缴获毒品10以上100以下,给予1千元奖励;

(二)个案缴获毒品100以上1千克以下,给予2千元奖励;

(三)个案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给予5千元奖励;

(四)个案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给予1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举报非法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犯罪有功人员,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侦破案件并缴获制毒物品的,按照缴获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进行奖励:

(一)个案缴获量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情节较重的,给予1千元奖励;

(二)个案缴获量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给予2千元奖励;

(三)个案缴获量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3千元奖励;

第十条  举报吸食毒品经查证属实的,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3百元,个案最高奖励5千元。

第十一条  举报涉毒刑事案件的,每抓获1名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强制措施条件),奖励5百元。提供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网上逃犯奖励1千元。

第十二条  同一举报行为符合两项以上不同奖励标准的,以标准高的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提供两条以上线索的,按照本办法奖励标准可以给予累加奖励。

第十四条  同一案件、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对查清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同等作用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破案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报禁毒委审批,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均为原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确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对委托他人领取奖励的,经核实后,及时拨付到位,对逾期无正当理由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奖励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存档和保密工作。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经费的申请、使用管理,应当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要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所骗取的奖金予以追缴,返还国库。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在职务活动中获悉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安排或者指使他人通过举报方式骗取奖金的;

(三)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金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五)因工作失职导致失泄密的;

(六)侵吞、挪用、坐支奖金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禁毒工作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缴获的毒品、制毒物品按《缴获毒品、制毒物品折算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计算;奖金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禁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缴获毒品折算标准

 

1毒品折算标准:

0.01 埃托啡;

1 海洛因、冰毒(包括片剂、粉末、晶体冰毒、麻古、麻果)、LSD、氯胺酮、甲卡西酮、可卡因;

2 吗啡、苯丙胺(安非他明)、摇头丸;

5 杜冷丁片剂;100 杜冷丁针剂;

20 美沙酮;

100 丁丙诺啡;

1000 三唑仑(海神乐)、安眠酮;

10000 氯氮卓(利眠宁)、溴西泮、艾司唑仑(舒乐安定)、地西泮(安定);

100000 咖啡因、安钠咖;

10 鸦片;1000 罂粟壳;50 罂粟;

100 大麻脂;1000 大麻;1000 大麻。

未列入本折算标准的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暂参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法药物折算表》(200410月)的标准进行折算。

附件2

 

缴获制毒物品折算标准

 

1千克制毒物品折算标准:    

1千克 麻黄碱(素)(包括伪麻黄碱、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碱、消旋麻黄碱和以麻黄碱含量折算的含麻黄碱类物质);

5千克 1-苯基-2-丙酮、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盐酸羟亚胺、邻氯苯基环戊酮(邻酮)、醋酸酐、α-溴代苯丙酮、α-氰基苯丙酮(APAAN;

10千克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基甲基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

50千克 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麻黄碱粗品;

100千克 麻黄草;

500千克 其他统计的制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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